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知识 > 镇雄县城区道路车辆通行管理暂行规定

学法用法,生活不吃亏

收集常用法规,供镇雄老乡使用
镇雄县城区道路车辆通行管理暂行规定
镇雄县城区道路车辆通行管理暂行规定
镇雄县城区道路车辆通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城区行车秩序,缓解城区交通压力,营造更加安全、畅通、和谐、有序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商务部关于加强城市配送运输与车辆通行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4〕3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中“城区”范围是指环城北路(二道沟检测站至白沙咀)、环城东路(白沙咀至外贸站至庄家坝子)、镇毕路(庄家坝子至南大桥)、镇赫路(南大桥至城南医院路口)、镇场路(南城派出所往西50米至五谷方向)、镇彝路(洗白交警服务站至三合水泥厂岔路口往法杖沟路口至二道沟)所围合的区域,不包含以上路段。


第二条  在本县城区道路范围内通行的车辆、车辆驾驶人以及与城市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城区车辆通行管理分为限制通行、禁止通行、可以通行三种。


(一)限制通行


1.货运汽车、正三轮摩托车、拖拉机禁止在城区范围内通行,凡因市政工程、生产生活及经营需要,确需驶入城区的,一律实行通行证管理(通行证应当明确通行的时间、路线和区域,通行时间原则上规定在晚上10时至次日凌晨6时)。需办理通行证的车辆带齐相关材料提前15日到交警大队申请办理通行证方可驶入城区。


2.临时运输鱼、肉、牲畜和蔬菜等绿色食品的车辆,可在执勤服务点登记后于晚上11时至次日凌晨6时按指定路线通行。


3.移动、联通、电信、电力等相关部门的抢险救灾车辆需在城区通行的,应当提前到交警大队办理通行证后按照通行证上载明的时间、路线通行。


4.城市清扫车、吸污车、垃圾运输车原则上需在晚上7时至次日凌晨7时在城区运输和作业,特殊情况除外。


5.所有客运车辆必须按照“车进站、人归点”的要求进站上下乘客,禁止客运车辆在站外揽客和停车上下乘客,必须严格按照指定的路线行驶。


6.牵引车、挂车、吊车、轮式自行机械车等专项作业车,不得在城区通行;车身长度超过17米的,可以于晚上12时至次日凌晨6时沿赤水源大道、西环路、街心花园往南大桥方向绕行。


(二)禁止通行


1.畜力车、人力车、农业农机作业车以及电动三轮车不得在城区通行。


2.危化品运输车辆禁止驶入城区,凡需驶入禁行区域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


(三)可以通行


民政、邮政(电动三轮摩托车除外)、消防、运钞、救护等特殊车辆不需办理通行证即可通行。


第四条  车辆运行管理


办理通行证在城区通行的车辆,严禁在城市道路上停留。确因生产生活或经营需要临时停靠的,于22时至凌晨6时在确保不影响其它车辆通行的情况下靠道路右侧停放。


在城区通行的车辆,必须确保车身洁净,装载货物的应当对装载物进行覆盖,确保装载物不泄漏、不抛洒。


公交车应当在指定的站台停车上下乘客,两车道路段的站台每车次停留时间不得超过两分钟,四车道及四车道以上路段的站台每车次停留时间不超过四分钟,禁止公交车在站台以外的街道随意停车上下乘客。


出租汽车只能在已设置的出租车招呼点停车上下乘客,上下乘客应当紧靠行驶线路右侧停车上下乘客,即停即走(原则上不超过2分钟)。


严禁任何车辆占用公交车站台及出租车招呼站点上下乘客或装卸货物。


禁止任何车辆占用人行道,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人行道和街道上设置障碍物。


在施划有停车泊线的路段,所有车辆应当在泊车线内顺向停放。


通过红绿灯路口区域的车辆必须提前并道,并按照路面标识指引通行。


在城区运送货物的车辆(含物流和寄递车辆),应当办理通行证,原则上统一使用微型厢式货车(后轮为两轮)。


车辆应当按照交通指示灯的指示通行,不得在护栏内行驶,通过红绿灯的区域时不得闯红灯。行人应当在斑马线及人行道上行走,不得跨越护栏、横穿马路。


第五条  任何车辆只能在设置的调头区域调头,不得在其他区域进行调头,特别是设有红绿灯路口的区域严禁调头。


第六条  在城区设置交通严管路段。


将中山路、世贵街、建设路、油榨街、南广路、龙井路及其延长线、团结路、西环路、乌峰路及其延长线、龙腾大道设为交通严管路段。交通严管路段全路段禁止停车、禁止车辆随意调头。


第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车辆及驾驶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媒体定期予以曝光。


第八条  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县城市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规定的通行时间、范围和车辆进行调整,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  本规定由镇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2月10日起施行。

来源:http://www.zx.gov.cn/contents/5428/29561.html
回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