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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用法,生活不吃亏

收集常用法规,供镇雄老乡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自然人因个人或者家庭事务处理个人信息的,不适用本法。


法律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档案管理活动中的个人信息处理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是指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自主决定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组织、个人。


(二)自动化决策,是指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分析、评估个人的行为习惯、兴趣爱好或者经济、健康、信用状况等,并进行决策的活动。


(三)去标识化,是指个人信息经过处理,使其在不借助额外信息的情况下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过程。


(四)匿名化,是指个人信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复原的过程。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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