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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用法,生活不吃亏

收集常用法规,供镇雄老乡使用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对承租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予以适当减免。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31日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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