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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用法,生活不吃亏

收集常用法规,供镇雄老乡使用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第四章  市场秩序

第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范围内依法经营快递业务,不得超越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报告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信息。


第十九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委托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快递业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超越许可范围委托、受托经营快递业务。


第二十条 总部快递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使用其商标、字号、快递运单及其配套的信息系统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实施统一管理,履行统一管理责任。


总部快递企业应当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制度和机制,对使用其商标、字号、快递运单及其配套的信息系统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实施合理的管理措施,保障向用户正常提供快递服务。


第二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明知他人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活动仍配合提供快递服务;


(二)违法虚构快递服务信息;


(三)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四)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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