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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用法,生活不吃亏

收集常用法规,供镇雄老乡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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