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知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学法用法,生活不吃亏

收集常用法规,供镇雄老乡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八章 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第九十二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三条 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旅游者一方人数众多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查看全文>

上一内容: 第七章 旅游监督管理

下一内容:第九章 法律责任

找客服

有疑问找客服!

点击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