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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邮政业务资费和邮资凭证

第二十四条 邮政业务的基本资费是指邮政专营的国内平常信函、明信片的资费;非基本资费是指基本资费以外的邮政业务资费。


邮政业务的基本资费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非基本资费由邮电部规定。


第二十五条 制定和调整邮政业务资费的依据是:


(一)以保证邮政通信企业的成本费用和自我发展能力为原则,适应社会需要;


(二)国内邮政业务资费,依据支出费用的变动相应调整;


(三)国际邮政业务资费,依据“万国邮政联盟”的规定和国际、国内成本费用以及人民币汇率比价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邮资凭证是邮电部发行的,作为邮件纳费标志的有价证券,包括邮票,印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上的邮票图案,邮资机打印的邮资符志。


第二十七条 “万国邮政联盟”发行的国际回信券,可以根据国际统一规定,兑换成等于特定重量级别的特定类别资费的邮票,但是不得兑换现金。


第二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仿印邮票图案的,必须按照仿印邮票图案的有关规定,报经邮电部邮票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邮电管理局审核、批准。


印刷单位不得承印未经批准的仿印邮票图案和与邮票相似的印件。


第二十九条 印制通信使用的信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当地邮电管理局监制。


第三十条 印制明信片必须符合邮电部规定的规格标准。


县以上邮政企业,经邮电管理局批准,可以印制、发行带有“中国人民邮政”字样的明信片;其他单位印制明信片,由当地邮电管理局监制,但不得带有“中国人民邮政”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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