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是指县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
第六十三条 邮电部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有关规章。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由邮电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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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是指县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
第六十三条 邮电部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有关规章。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由邮电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