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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用法,生活不吃亏

收集常用法规,供镇雄老乡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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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内容: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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