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知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学法用法,生活不吃亏

收集常用法规,供镇雄老乡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查看全文>

上一内容: 第九章 诉讼时效

下一内容:第二编 物权

找客服

有疑问找客服!

点击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