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知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学法用法,生活不吃亏

收集常用法规,供镇雄老乡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查看全文>

上一内容: 第三节 其他规定

下一内容:第二分编 所有权

找客服

有疑问找客服!

点击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