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知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学法用法,生活不吃亏

收集常用法规,供镇雄老乡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节 管制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四十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查看全文>

上一内容: 第三章 刑罚

下一内容:第三节 拘役

找客服

有疑问找客服!

点击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