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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雄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及相关规定的,除享受本规定优先的外,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依照相关规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烟草零售业态的界定,严格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的通知》(国烟法〔2005〕845号)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间隔距离是指新申请人经营地址与参照物之间按“边对边”原则测量的可通行最短距离。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营业面积认定标准:有房产证的以房产证登记面积为准;无房产证或房产证信息不足以认定现场营业面积的,按烟草专卖实地勘验人员实地勘验的面积认定。现场营业面积不包括固定物理隔断的住所、车库、独立仓储、独立办公区域等。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幼儿园的认定:统一以当地教育部门备案核准的幼儿园为准。


第二十条 “经营场所与住所相对独立”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该经营场所与住所相对独立,以固定物理隔断为表现形式,不能与住所混用,不得以身份证住址或实际住所的非商业性场所作为经营场所。


(二)该经营场所面向公众正常经营,即至少有独立面向公众正常开放经营的门面和醒目的标识。


(三)该经营场所与工商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一致,并与实际经营场所一致。


(四)该经营场所不包括无任何设施的空店面、车库、办公区域、仓储区域、厂区内或医院内等非商业设施场所。


(五)该经营场所不得是临时搭建或可移动的建筑物、亭子、摊位(包括市场内没有固定物理隔断的摊位)等,应是固定的、合法的建筑,且该经营场所产权明确并已交付使用,所处位置应交通便利,路宽大于2米,路面硬化完成。未通公路及路面未硬化的经营场所暂不办理。取得占道经营证明的书报亭等场所除外。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不得少于”、“不得超过”、“范围内”均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直系亲属指以下关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子女。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辖区居民户数以镇雄县人民政府官方发布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8月20日起施行,《镇雄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镇烟规〔2022〕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云南省镇雄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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