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写字楼、商住楼、别墅区及其它可委托进行物业管理的物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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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写字楼、商住楼、别墅区及其它可委托进行物业管理的物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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