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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用法,生活不吃亏

收集常用法规,供镇雄老乡使用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葬行为,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殡葬管理实行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遗体火化,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建立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将殡仪馆、火化场、公墓、骨灰堂(塔)及树葬等殡葬设施和场所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逐步增加对殡葬事业的财政投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民族、建设、国土资源、林业、环保、交通和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做好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或者本区域内开展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


每年的清明节为殡葬改革宣传日。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殡葬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的管理与监督,提高殡葬服务质量。


全社会都不得歧视殡葬服务人员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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