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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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