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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用法,生活不吃亏

收集常用法规,供镇雄老乡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三)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十一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所属院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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