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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用法,生活不吃亏

收集常用法规,供镇雄老乡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森林,包括乔木林、竹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按照用途可以分为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经济林和能源林。


(二)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三)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


第八十四条  本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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