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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常用法规,供镇雄老乡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七十四条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 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第七十六条 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第七十七条 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


(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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