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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第一节 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型牵引挂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附件1)。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


(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准予驾驶机动车听力辅助条件。


第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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