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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用法,生活不吃亏

收集常用法规,供镇雄老乡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三章 义务和纪律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


(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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