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知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学法用法,生活不吃亏

收集常用法规,供镇雄老乡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章 考核

第三十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考核指标根据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


第三十六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等方式。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专项考核为基础。


第三十七条 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三十九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查看全文>

上一内容: 第四章 录用

下一内容:第六章 职务、职级任免

找客服

有疑问找客服!

点击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