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经营者采用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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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经营者采用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