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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席,

副主席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九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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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内容: 第三节 国务院

下一内容: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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