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公路路产,监督管理公路路域;
(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
(四)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五)查处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路路政管理执法队伍建设,并配备与所管辖公路的技术等级、通车里程等管理工作相适应的执法人员及执法装备。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以按照规定聘用执法辅助人员,协助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开展路政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条 公路路政管理执法人员在履行路政管理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二)规范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三)遵守执法程序和要求,公正文明执法。
第十一条 公路路政管理执法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实施公路路政巡查时,应当开启示警灯。
第十二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科技手段提高管理和服务效率。
第十三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公示执法主体、依据、权限和程序等执法内容,公开监督举报方式。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储备公路路政应急物资,提高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