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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雄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葬行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昭通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推进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和落实殡葬改革政策。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卫计局、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民宗局、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县民政局做好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工作。


第三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禁止乱埋乱葬,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生态环境,革除丧葬陋俗,反对封建迷信,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可按宗教习俗安置处理遗体;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 革命烈士,港、澳、台同胞,华侨,以及外国人的殡葬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加强殡葬工作队伍建设,成立殡葬服务管理机构,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的管理与监督,提升殡葬服务水平,提高殡葬服务质量。


全社会不得歧视殡葬服务人员的劳动。


第六条 每年4月为殡葬改革宣传月,每年清明节为殡葬改革宣传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及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或者本区域内开展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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