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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用法,生活不吃亏

收集常用法规,供镇雄老乡使用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丧事管理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灵柩、搭设灵棚(堂)、游丧等妨碍公共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殡葬行为。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火化区制造、销售棺材。


第二十四条  殡仪馆、火化场、公墓单位等殡葬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执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殡仪馆、火化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和火化遗体。不得错化遗体或者丢失遗体、骨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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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内容: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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