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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电信设施建设,保障电信设施安全和通信畅通,促进电信业健康发展,提高信息化水平,提供优质安全的电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信设施的建设和保护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信设施,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电信服务并实现电信功能的通信交换、传输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包括通信机房、基站、光(电)缆、管道、杆(塔)、分线箱(盒)、交接箱(间)、节点设备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支持电信设施建设的资金、土地等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建设和保护的相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负责全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其委托的信息化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受委托组织)依照委托的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电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从事电信设施建设、危害电信设施安全。


第六条  鼓励民间资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电信设施建设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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