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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用法,生活不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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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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