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土地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推动节约集约用地,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耕地质量管理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林草、统计等部门以及税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落实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行土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共享,依法公开土地管理信息。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提升全社会珍惜土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意识。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