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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用法,生活不吃亏

收集常用法规,供镇雄老乡使用

昭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的,或者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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