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申请注册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 符合国家、省、市、县的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才能向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资信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四)在本县的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材料;
(六)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 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 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 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七)使用电子支付,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八)在本县设立服务机构,应当提供经营管理制度、安全 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及车上人员伤亡赔付方案等文本;
(九)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申请人应当提交承诺书,保证所提供的材料合法、真实、有效。
第六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按照第五条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其 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区域为本县城市规划区 域内,并实行期限制许可,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三)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许可证》,向本省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备案后,方 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本省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 30日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告。
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