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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用法,生活不吃亏

收集常用法规,供镇雄老乡使用

镇雄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九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一 ) 本县公安机关注册登记并审验合格的7座及以下乘 用车,车辆初次登记注册时间未满3年,无重大交通肇事记录,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安装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有行驶记录功能嵌入式的 车辆卫星定位终端,应急报警装置,配备无线网络 (WLAN)   和乘车人员应急物品;


(三)车辆轴距2650毫米以上、购置税的计税价格人民币 10万元以上,并按国家、省、市、县对客运新能源汽车有关规定执行;


(四)车身部位只能喷涂、粘贴企业名称、监督电话、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商标。不得喷涂、粘贴、悬挂其它营运标识、标志;


(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六)车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县相关文件规定。


第十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  按第九条规定条件审核,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


第十一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本县常住户口(或居住证明),取得C1 以上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女性年龄五十五周岁以下、男性年龄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无暴力犯罪、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 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未记满12分记录;


第十二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除符合第十一条规定 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经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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