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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用法,生活不吃亏

收集常用法规,供镇雄老乡使用

镇雄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 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轨迹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网约车市场监督管理,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证件核发管理,网约车驾驶员证件审查管理。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 测评,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有权根据需要依法调取 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 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 互联网信息服务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 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 提供便利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九条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 驾驶员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条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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