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是住宅小区业主行使房屋所有权和管理权的一种组织形式。业主大会须依据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活动。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牵头组织,县民政、住建部门配合,召集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一)将物业交付业主的建筑面积达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50%以上时;
(二)将物业交给第一个业主之日起满两年的;
(三)占全体业主30%以上的业主提议的。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由本住宅小区内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不满十八周岁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通过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投票)的方式决定有关事项;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第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二)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公约;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基金;
(六)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