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知识 > 镇雄县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学法用法,生活不吃亏

收集常用法规,供镇雄老乡使用

镇雄县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是代表业主、体现业主大会意志,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在业主中(热心于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的人员)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自行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的成员数额一般为8至12人,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适当增减。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和人员工资可在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住宅小区管理费及经营的商业用房收入中按一定的比例提取。其提取比例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逐年确定。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制订章程。章程须经业主委员会成员一致同意,并经业主大会批准。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应依法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持有关材料向县民政部门申请核准登记,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并在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实行。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并在会议召开七天前将会议通知书、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物业管理部门、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的人员和承租人、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二)监督住宅小区物业的移交;


(三)拟订年度公用设施维修养护和房屋修缮项目及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


(四)聘请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五)审议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的对本住宅小区的年度服务计划;


(六)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和章程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相低触。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县物业管理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查看全文>

上一内容: 第二章 业主大会

下一内容: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找客服

有疑问找客服!

点击关闭